杨燊荣:人民币国际化有望提速, 港澳金融业将迎来新春天
2021-06-30 18:36:00
杨燊荣:人民币国际化有望提速,港澳金融业将迎来新春天 北大金融评论杂志 1月4日,人行会同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北大金融评论杂志
1月4日,人行会同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下称330号文)。该文件对更好更有力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以及跨境金融领域释放出积极信号。
中国银行全球调研专家、中国银行澳门分行金融研究院主管杨燊荣在《北大金融评论》上发表文章指出,在全球经济低迷及息差不断缩窄的背景下,该政策有利于在港澳及内地具有庞大分支机构的银行开展跨境业务,并且通过内地大湾区及自贸区,创造更多跨境服务方案及产品。
330号文共包括五大部分,共15条内容,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3条)、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4条)、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5条)、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2条)、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1条)等五个方面内容。
从时间上看,2020年9月多部委曾就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发布征求意见稿。330号文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涵盖范围更为广泛,用语用词更加宽松。
从经济领域上看,330号文聚焦贸易领域、投资领域(FDI)、个人领域的跨境人民币便利政策,债券、股票等资本市场的政策不涉及,充分体现了新政策紧紧围绕我国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是跨境金融领域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举措。
新政策的立足点是简政放权,六部委联合发布大大提升了政策的可落地性和可执行性
一是简政。330号文主要明确废止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 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23 号)等一系列法规里不合时宜的条款。这些都是跨境人民币政策里的核心政策,也是2009年人民币国际化快速推进时的突破点。例如,新政策下监管部门对办理跨境结算时不需要出口报关单、对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时也无需商务部的批文等。330号文减省了大量审核文件和审核程序,为跨境人民币贸易及投资结算提升了效率。
二是放权。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上两个方案及名单,由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另外,协议将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及机制。
三是协调。330号文是人行、外管局、银保监、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六个部门联合发文,改变了以往跨境人民币政策主要由协议制定的情况,统一了很多跨境人民币政策与外币政策不一致的问题。330号文还克服了过去各部委发布政策各自为政、各自解释、地方政府各自理解的问题,统一了思想,便利政策的落地执行。
新政策适应我国国际贸易及投资新形势,适用范围广、受惠机构多
一是给予境内外机构同等的便利措施。我国与东盟等国家已经签订了RCEP ;并且与欧盟达成了投资协议以更高水平市场准入互相开放,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在不少领域已经对境外机构开放了市场准入并且简便了程序。在这个大背景下,330号文也相应地对我国的市场主体开放这些领域。
二是在全国范围内给予同等的便利措施。330号文的不少政策,是前期已经在各地的自贸区试行的政策,并且试运行积累了不少实际经验。330号文把这些前期试运行的政策全面复制到全国实施,大大扩大了适用区域。这些便利政策覆盖全国,将使得广大的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个人等直接受惠。这是稳步推进改革、释放改革红利、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新政策显著提升了人民币结算和投融资的便利化程度,有望成为人民币国际化新一轮发展的关键节点
330号文是近年少有的开宗明义明确提出“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的文件,而且较为全面地把跨境人民币政策的几个关键文件进行了更新修订,包括《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 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23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 号)等。人民币国际化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这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监管的政策引导在不断加强。虽然8·11汇改后,人民币国际化进入了调整期,但跨境贸易与实体经济联系紧密,提升人民币在跨境货物贸易中的使用水平,一直是协议持续推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此外,协议持续推动资本项目开放。2020年以来,人行、外管局出台多项政策,大幅简化了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限制,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优化外汇交易、风险管理等配套措施。此前人行和国资委联合召开了人民币国际化专题会议,对央企的人民币跨境使用纳入国资委的考核体系,充分调动起央企在涉外经贸中使用人民币的积极性。本次330号文明确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中人民币跨境使用,监管的政策引导在不断加强。
二是当前的境内外形势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当前形势与2009年情况类似,2009年我国启动了一系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措施,拉开了人民币快速国际化的序幕。当前,美国及发达国家持续推出量宽政策、美元进入贬值通道、我国经济整体向好、境内外GDP增速差异拉大、人民币与美元的利差不断扩大,这些情况都与2009年类同。叠加我国与东盟近期签订RECP 以及与欧盟达成了投资协议,跨境贸易及投资的潜力将被激活,对推动人民币在东盟及欧盟的运用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此外,2020 年新冠疫情下,国外大面积停工停产,我国是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大国,出口畅旺。这有利于提高我国在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的议价权。
三是离岸人民币市场逐步得到恢复,各种人民币业务交易量反弹。香港人民币RTGS业务量连续四年保持较快增长;2020年首10个月香港与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人民币汇款5.3万亿元,同比增长22% ;2020年10月底香港人民币存款6801亿元,比2019年底增长7.6%,比2017年最低谷反弹34%;2020年11月底香港人民币贷款余额1565亿元,比低谷反弹五成;香港“点心债”2019-2020年整体发行连续两年接近2000亿元。澳门市场也有类似情况。
新政策需要持续关注落实细则,不断创建新人民币服务和产品
对于330号文的政策理解,有不少地方仍比较模糊,各地外管也可能因地制宜推出当地的操作流程,这需要持续关注。此外,根据通知要求,人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330号文的落地实施工作。为此,港澳银行业需积极配合监管做好配套工作,推进跨境人民币政策在港澳扎实落地。
330号文与港澳直接相关的政策并不多。主要有3条,分别是第十一条(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第十三条(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第十四条(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这3条政策并没有什么新突破。其中第十一条是有利于港澳银行业开展外债业务的。
与港澳较为密切的有3条,分别是第七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第八条(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第九条(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需要进一步了解后续的落地细则。
第七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
政策解读: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330号文简化流程,广泛发挥商会等自律机制的作用。与330号文第一条不同的是,相关实施方案无需向协议备案核准。
银行业机遇:330号文重点提出“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相信在新政下,随着各省级机构明确优质企业认定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案落地,将有利于港澳银行通过境内外联动的形式,为境内优质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或此类企业的境外平台公司,特别是面向葡语系国家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提供资金管理、联动贸易融资和资金导出等一系列金融服务。
政策解读:一是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的使用方式得到放宽(但未有细则)。二是可以用于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建设、购买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银行业机遇:对于港澳银行而言,向境内借款人提供的跨境直贷类产品的资金使用范围得以扩大,有利于提升港澳银行跨境直贷产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九条及第十条: 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
政策解读:一是上述措施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因撤资或出售转让等原因收回的境内项目投资,可以直接用于境内人民币再投资,减少了企业需先将投资回收款汇出境外再重新办理投资登记的麻烦,但重新投资的币种仅限于人民币。二是按照之前的政策,“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330号文明确废止了这个要求,大大提升了外商投资的便利度。三是上述措施旨在减少企业在内地重新办理业务登记的繁琐审批过程。
第十一条: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
一是明确人民币外债无需逐笔对应开立多个专户,且单笔业务也可以开立多个专户。主要是便利境内借款企业,避免重复开立多个专户、增加企业操作成本和金融机构的账户管理成本。
二是与之对应的,在开立多个专户的情况下,可由不同银行办理借款还款等业务,即不再仅限于同一银行结算,且在必要情况下可异地开立专户。一方面对于跨地区经营的大型集团给予了选择主要办理地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能够实现境外借款的跨金融机构还款,而不仅局限于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业务,为借款企业提供操作和选择的便利。
三是人民币外债的跨境资金出入均仍需一致为人民币,但签约币种可以为非人民币。为境外借款并换汇、以非签约货币进行跨境放款和还款的操作提供了政策依据,避免出现部分地区外管局因为无据可依而拒绝办理非签约币种的境外借款登记的情况。
银行业机遇:第一点主要是境内账户操作便利化,虽然不涉及境外银行,但也为借款企业提供便利。第二点,具有跨地区开户需求的借款人,一般多属于有资金集中管理需求的大型企业集团,针对该类客户,港澳银行可引导其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资金集中账户,实现联动合作。第三点,针对需要在境内使用人民币资金、但同时希望以外币签约的境内借款人,能够实现境外放款并通过外汇互换后直接将人民币汇入至境内的便利,利于港澳银行引导客户更多实现此类业务操作、并获取金融交易收益。
第十三条: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
政策解读:此政策于2018 年1 月已推出,不同省市有不同掌握,此次330号文重申开展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要求,便于全国范围内统
一落实此项政策。对粤港澳大湾区而言,境内银行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已经给在港澳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个人外汇提供了便利。劳务收支可直接使用人民币汇入境内,避免了因结售汇带来的外币汇兑风险。
第十四条: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
政策解读:与原有政策相比,更加明确并且限制了资金的用途: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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