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脱欧协议对金融服务行业的影响及行动建议
英国脱欧协议对金融服务行业的影响及行动建议
来源 :吕晓飞
·《英欧贸易与合作协议》(TCA)包括关于金融服务的一般性语言,其方式与其他欧盟自由贸易协定大致相同:该协定规定欧盟和英国承诺允许来自对方的经营者通过设立机构提供服务(但须遵守东道国管辖区的法律和法规)。欧盟和英国还承诺确保在其领土上实施和适用金融服务部门的国际商定标准。欧盟和英国都保留了出于审慎原因,包括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完整性, 采取或维持措施的权利。
·然而,《英欧贸易与合作协议》(TCA)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显著消除因英国脱欧而产生的金融服务许可障碍。英国在与欧盟就金融服务安排进行谈判时,优先考虑监管自主权而非一致性,并正在寻求监管和监督合作安排,而非全面的市场准入机制。这意味着,英国将不会寻求专门的欧盟市场准入安排,而是依靠对等评估。对等决定是在谈判协议条款之外的单方面决定。
·必须注意,对等制度并不涵盖整个金融服务部门。例如,零售银行业务就没有对等制度。此外,对等决定可能会被单方面撤销。
·英国于2020年11月发布了一系列决定,在22个领域承认欧盟的对等性。与这些决定一起发布的还有英国对等性框架的一套原则,该框架遵守国际公认标准,以对等结果为基础,而不一定是严格意义上的对等规则。
·相比之下,欧盟尚未完成对等性评估。欧盟在对等性和监管分歧上采取了一种严格的、“详细且颗粒度高”的前瞻性方法。欧盟对英国未来监管框架的计划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与欧盟制度的分歧程度表示担忧。欧盟委员会很可能在2021年期间继续进行对等性评估(同时要注意,收紧欧盟对等性制度的改革将于2021年6月生效)。只有在符合欧盟利益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才会承认对等;例如,欧盟委员会对欧盟企业依附英国的英国中央证券托管机构(CSDs)和英国中央对手方(CCPs)予以有时限的对等。
·英国财政部最近就《金融服务未来监管框架审查》征求了意见,可能会使英国和欧盟在对等性问题上的立场进一步复杂化。因为财政部正在对英国的金融服务监管制度提出广泛的变革,这或许是预计到未来与欧盟平行监管的分歧会越来越大。英国财政部称,将欧盟立法本土化并不是英国监管金融服务的最佳做法和长久之计,并认为长期保留欧洲大陆的制度会有“重大弊端”。财政部的建议包括新的“特定活动”政策框架立法,涵盖了关键的监管领域,这将允许 “英国的民主机构提供更具战略性的政策投入”。该方法无需遵循当前欧盟立法的申报结构,英国财政部将与监管机构和行业利益相关者合作,探讨脱离欧盟立法结构是否对英国更有意义。
·对于依靠“通行证”进入英国的欧盟企业来说,通行权于2020年12月31日终止。英国当局宣布了临时许可制度(TPR)和围绕合同连续性的措施,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受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PRA)监管的实体可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4A部分的规定提交许可申请,以进入临时许可制度(TPR)。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已确认,希望进入临时许可制度(TPR)以获得入境通行权的欧洲经济区公司和投资基金的公司必须在2020年12月30日前提交通知。另外,金融服务合同制度(FSCR)将使欧盟有通行权的公司能够在一定期限内,为在2020年12月31日或之前签订的英国合同继续提供服务,以便有序地结束其英国业务。
·至于位于英国的企业进入欧盟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欧盟已经宣布了有限的关于英国中央对手方(CCPs)和英国中央证券托管机构(CSDs)的过渡性措施。个别成员国可以采取有限的额外措施,这些措施因国家而异。欧盟尚未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任何类似于临时许可制度(TPR)的安排。此外,在许多欧盟司法管辖区,英国公司不再能够从英国为欧盟零售客户提供服务。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PRA)已与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欧洲银行管理局、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以及欧盟成员国监管机构达成谅解备忘录,以便进行合作和信息交流。根据《英欧贸易与合作协议》(TCA) 的配套声明,欧盟和英国的目标是在2021年3月前达成一项谅解备忘录,建立金融服务监管合作框架,其中包括在通过、暂停和撤销对等决定过程中的透明度和适当对话。
·金融服务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部门的公告,并与监管部门就规划和应急措施保持对话,为过渡期结束做准备,并且企业不应假定任何相关的对等决定都将结束。
·鉴于从2021年1月1日起存在许可壁垒,位于英国的公司进入欧盟应考虑“变通之法”,如将业务预订到某些司法管辖区,使用背靠背交易和外包,尽管欧洲监管机构对这些办法采取了限制性措施。如果在欧盟开展的活动受到监管,需要采取策略来解决与合同连续性有关的问题。同样,采取步骤审查和重写文书及合同文件。
·英国公司是否有能力继续向居住在欧盟的零售客户提供服务,由国家制度决定。拥有欧盟零售客户的英国公司需要决定如何为这些客户提供现有合同中的服务。公司应采取可行的步骤,继续按照当地法律和国家监管机构的期望为客户提供服务。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希望公司能以支持性的方式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公平地对待客户。
·希望保持英国市场准入的欧盟企业,应该已经通知英国监管机构有意加入相关的临时许可制度(TPR),并应准备申请英国的许可执照。公司还应该监测英国-欧盟关于对等的谈判。也可以采取一些变通之法(例如,海外机构在英国提供某些受监督服务的策相对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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