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等:个人征信市场化进程加快 助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曾刚等:个人征信市场化进程加快 助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经济金融活动空前活跃。然而,除个别信用评级机构外,我国当时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征信系统,个人征信领域更是一片空白。信用制度的缺失致使活跃的资金融通背后缺乏客观、准确、可共享的债务人信息作为支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企业、个人逃废银行债务等突出问题。在此时代背景下,我国政府加快组织建立征信系统,通过设立第三方机构全面共享债务人信息保护债权,为经济金融活动有序开展保驾护航。1992年,人民银行在深圳试点贷款证制度,探索建立企业征信系统;1999年7月,人民银行批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试点,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正式起步。
进入21世纪,我国加入WTO、四大商业银行陆续改制上市等事件标志着我国的经济与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进一步健全,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迫在眉睫。2003年,国务院明确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职责。借助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人民银行于2004年至2006年组织商业银行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2006年1月,个人征信系统正式全国联网运行。2006年7月,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全国联网查询。
近十年来,数字经济与普惠金融的快速发展对征信市场发展、社会信息体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为个人征信业务市场化创造了有利条件,由此催生了个人征信体系市场化这一时代产物。一方面,数字经济和普惠金融的快速发展对征信数据的覆盖面、准确性和个性化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央行征信系统难以满足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淘宝、京东等互联网交易平台以及各类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在各自细分领域中积累了海量个人信息,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为处理量级大、碎片化、标准化程度低的个人信息提供了强大科技的支撑,使市场化机构采集、整理、加工、共享传统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信用信息比央行更具优势。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经营个人与企业征信机构准入标准,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业市场进行管理,标志着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进入了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2018年2月22日,百行征信有限公司获得我国首张个人征信业务牌照,个人征信业务市场化取得实质性突破。如果朴道征信顺利通过央行评审,将预示着我国个人征信业务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
作为央行征信系统的有力补充,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机构将大幅拓宽征信体系覆盖范围,提高信用数据精准度,为不同类型的金融和社会机构提供个性化征信服务,从而有力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乃至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征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环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要以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此,进一步推动个人征信业务市场化,将有利于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提升征信专业化服务能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据统计,截至2020年10月底,致力于覆盖传统金融机构以外的放贷机构的百行征信已拓展金融机构超1800家,签约信贷数据共享机构近1000家,收录个人信息主体超1.5亿人。
二是推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金融行业,征信系统是重要的基础设施,主要用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会导致部分缺乏信用信息的客户被金融机构“排斥”、贷款成本增高,另一方面也使得金融机构难以对客户进行有效的风险预警和贷后管理,出现逃废债问题。从这方面看,推动个人征信业务市场化进程,将大幅提高个人征信覆盖率,全面增强金融普惠性,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此外,与集中统一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比,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机构将有利于满足不同金融机构对征信服务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从而促进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断创新个人金融服务,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向纵深发展。
三是加快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近年来,各地政府积极推动“信用城市”建设,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程度。在此时代背景下,个人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早已跨越了金融领域边界,被广泛应用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医疗、消费、养老等各个方面。推进个人征信业务市场化,形成全覆盖的社会征信系统,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精准的信用数据支撑,对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建设“信用中国”具有较大的基础性意义。
从征信机构的角度,要做好央行征信系统的补充,满足市场对征信服务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精细化服务于不同的经济社会细分领域。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确保征信机构的“独立性”。股东之间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而导致的利益冲突会影响市场化征信机构“公平公正”运作,因此,此类机构应着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执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确保在市场运营中始终保持征信机构的“独立性”。二是培育差异优势,营造良好行业生态。找准市场定位,发掘与中央银行以及其他征信机构产品的差异优势,精耕细分市场;坚持互利互惠、循序渐进原则,探索行业内合作机制创新,提升征信服务质量,打造良好行业生态。三是打造有公信力的征信服务机构。切实做好数据采集、整理、加工、共享工作,制定规范个人信息采集标准、信息加工整理标准、信息报送标准,杜绝过度采集、过度“解读”、无原则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等问题的产生,打造有公信力的征信服务机构。四是不断优化技术,提高信用信息精准度。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加工多维数据对客户信用状况分析过程中,要不断优化分析模型,避免算法“错误”,人为造成错误的评估结果,引发对个人正常生活的影响。五是重视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保护。从合法合规、技术保障、内部管控等多环节着手,切实做好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工作。六是建立征信异议和投诉机制。重视征信异议和投诉机制的建立,畅通征信维权渠道,合规、高效地开展征信信息异议处理服务工作,不以错误的评估结果伤害无辜群众,切实维持征信准公共产品的公正力。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应引导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机构良性发展,推动征信体系不断完善方面。有如下几个工作重点:一是持续推进征信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要引导各类征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探索完善征信产品服务体系,紧密结合自身优势,在产品供给设计、服务渠道建设、服务系统优化、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关键环节改革创新;也要密切监测行业发展形势,适时加快个人征信业务市场化进程,推动形成差异化、多层次的征信市场。二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尽管目前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在引导征信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征信的应用边界是什么、滥用征信受到何种处罚、个人信息采集是否过度及如何判断等诸多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未来,我国应及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大力推进征信法治化,为开展征信活动,尤其是为市场开展个人征信活动设立标准、底线。三是引导机构合理利用科技手段。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征信领域的应用,充分提高了信息搜集、存储、加工、共享等环节的效率、安全性等,将新技术与征信深度融合,推动征信体系完善是大势所趋。但同时,利用新技术违规收集、加工、泄露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权等突出问题不容忽略。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引导、规范征信机构合理利用技术手段,可探索利用科技手段监控、复核征信数据库等监管方式。四是推动建立信用修复、维权机制。征信体系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让失信者“永不翻身”,虽然惩戒必不可少,但是改正机会也不可剥夺。因此,要探索建立对轻微和无主观故意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机制。此外,伴随金融服务的线上化、无接触化发展,个人信息被他人盗用造成“失信”但无路维权的状况也不罕见,探索建立征信维权机制也应成为征信体系完善的重要工作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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